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26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呈報相對人就任為精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相對人應就任為精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查該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區○○街12之3號1樓之清算人,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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