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九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九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故刑法之數罪併罰之觀念,於保安處分並非當然有其適用,且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宣告多數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故遇有數罪併罰經宣告多數保安處分之情形,自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執行之,而無比照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另行定應執行之保安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附表所示之九罪,經原判決宣告強制工作部分,並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竊盜│有期徒刑五│九十七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月,刑前強│月十七日│十八年度偵│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月三十│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一月三│檢九十││││制工作三年││字第九○四││五○號│日││五○號│十日│八年度││││││八號│││││││執保字│││││││││││││第二二│││││││││││││九號│├─┼───┼─────┼─────┼─────┼───┼─────┼────┼───┼─────┼────┼───┤│二│竊盜│有期徒刑四│九十八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月,刑前強│月二十日│十八年度偵│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月三十│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一月三│檢九十││││制工作三年││字第九○四││五○號│日││五○號│十日│八年度││││││八號│││││││執保字│││││││││││││第二二│││││││││││││九號│├─┼───┼─────┼─────┼─────┼───┼─────┼────┼───┼─────┼────┼───┤│三│竊盜│有期徒刑三│九十八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月,刑前強│月二日│十八年度偵│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月三十│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一月三│檢九十││││制工作三年││字第九○四││五○號│日││五○號│十日│八年度││││││八號│││││││執保字│││││││││││││第二二│││││││││││││九號│├─┼───┼─────┼─────┼─────┼───┼─────┼────┼───┼─────┼────┼───┤│四│竊盜│有期徒刑十│九十八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月,刑前強│月二日│十八年度偵│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月三十│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一月三│檢九十││││制工作三年││字第九○四││五○號│日││五○號│十日│八年度││││││八號│││││││執保字│││││││││││││第二二│││││││││││││九號│├─┼───┼─────┼─────┼─────┼───┼─────┼────┼───┼─────┼────┼───┤│五│竊盜│有期徒刑四│九十八年│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月(聲請書│十月十四│十八年度偵│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月三十│方法院│易字第一一│十一月三│檢九十││││誤載為四十│日│字第九○四││五○號│日││五○號│十日│八年度││││月),刑前││八號│││││││執保字││││強制工作三│││││││││第二二││││年│││││││││九號│├─┼───┼─────┼─────┼─────┼───┼─────┼────┼───┼─────┼────┼───┤│六│竊盜│有期徒刑五│九十八年八│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月,刑前強│月下旬某日│十八年度偵│方法院│易字第一二│十二月三│方法院│易字第一二│一月二十│檢九十││││制工作三年││字第九一五││○六號│十日││○六號│五日│九年度││││││四號│││││││執保字│││││││││││││第一三│││││││││││││號│├─┼───┼─────┼─────┼─────┼───┼─────┼────┼───┼─────┼────┼───┤│七│竊盜│有期徒刑三│九十八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月,刑前強│月十九日│十八年度偵│方法院│易字第一二│十二月三│方法院│易字第一二│一月二十│檢九十││││制工作三年││字第九一五││○六號│十日││○六號│五日│九年度││││││四號│││││││執保字│││││││││││││第一三│││││││││││││號│├─┼───┼─────┼─────┼─────┼───┼─────┼────┼───┼─────┼────┼───┤│八│竊盜│有期徒刑四│九十八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月,刑前強│月二十日│十八年度偵│方法院│易字第一二│十二月三│方法院│易字第一二│一月二十│檢九十││││制工作三年││字第九一五││○六號│十日││○六號│五日│九年度││││││四號│││││││執保字│││││││││││││第一三│││││││││││││號│├─┼───┼─────┼─────┼─────┼───┼─────┼────┼───┼─────┼────┼───┤│九│竊盜│有期徒刑四│九十八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月,刑前強│月二十日│十八年度偵│方法院│易字第一二│十二月三│方法院│易字第一二│一月二十│檢九十││││制工作三年││字第九一五││○六號│十日││○六號│五日│九年度││││││四號│││││││執保字│││││││││││││第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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