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普通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謝永昌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秀子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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