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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