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共有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己○○、戊○○、乙○○、甲○○間確認共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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