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沐基 律師被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及補正相關證明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