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號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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