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陳素惠 被告 張茵茵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900元(即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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