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84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090元)。
二、請提出被告及訴外人 田大維 持有系爭信用卡後歷次消費及還
  款明細資料,並以色筆註明「附卡持有人」之歷次消費明細
  資料。
三、請提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全文影本1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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