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84號
原   告  謝昌輝
原   告  謝坤松
原   告  尤信榮
原   告  尤柏期
原   告  尤世勳
原   告  尤敏
原   告  謝美珠
原   告  龔謝美玉
原   告  謝美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被   告  顧瑞美
被   告  謝明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一00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
○鎮○○路○○○巷○○號)騰空,並遷讓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
公同共有人。惟被告就上開建物業已向本院請求確認建物所
有權,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判決,嗣經被
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現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易
字第299號民事判決審理中,因上開確認建物所有權判決為
本件原告得否請求被告遷讓上開建物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
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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