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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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52號
原   告  龍西雲
被   告  張大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兩造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 中簡 字第 3152 號裁定(102.01.1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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