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52號原 告 龍西雲 被 告 張大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兩造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