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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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仲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仲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仲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6月、4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
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4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
4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經撤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同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44號裁定該二案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99年度易字第21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與前開罪刑合計刑期1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4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4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4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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