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963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杰昌選任辯護人陳敏男律師
黃育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洪權治 選任辯護人 溫光雄 律師被告 魏俊彥 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 律師被告 杜偉綱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被告 葉杰旻 指定辯護人 許華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及99年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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