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6號
上訴人 黃增賢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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