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 陳暐承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開始後,除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而經民事法院裁定准許者外,不得任意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公字第292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強制扣薪三分之一,以清償交通罰款及銀行債務。然因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將導致聲請人收入減少,而無法辦理分期繳納交通罰款,亦無法與債權銀行協商還款,將來銀行利息不斷循環,將使聲請人債務增加,債權人家中又尚有一女一男需扶養,停止執行,將有利聲請人與銀行辦理債權人個別一致性協商,以免進入更生程序。爰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公字第2928號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聲請意旨非以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由提出止執行之聲請,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廖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