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813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許逸宏 原名 許智傑 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 林彥慧 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自字第1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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