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聲請人配偶黃世宗受傷原因為何?是否為職業傷害?有無受領賠償額?若是職災則是否領有職災補助或勞保給付,金額若干?另黃世宗是否有投保人身保險?若有,則是否有申請保險給付?金額若干?又任職公司有無給予慰問金?若有金額若干?
(二)聲請人配偶黃世宗名下除不動產外,請據實陳報是否尚有存款或動產?並提出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