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4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7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0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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