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更生後,裁定送達之郵務費用,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預納如
主文所示金額,聲請人如未依期限預納,本院即駁回其更生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楊智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