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1號(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28日執行羈押,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0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2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