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0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0101號抗告人甲00000000抗告人乙○○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1010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