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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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孫鷹
上列聲請人與 王凱琳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
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
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訴之聲明,於法尚有未合,爰
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