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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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郁婷
法定代理人  黃鴻得
       吳宜蓁
相 對 人  姜晨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
訂。稽其立法理由,乃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
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該法所定
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
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
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於注意貿然迴
轉,與聲請人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擦撞,致聲請人受有傷害
,聲請人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
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106
年度新簡調字第216號受理中,業經調閱該訴訟卷宗後查證
屬實。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
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節,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
查決定通知書(准予全部扶助)、民事起訴狀等件為證,足
認聲請人陳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應堪採信。再者,
本院經審閱上開訴訟卷證,審酌聲請人之起訴理由及其所附
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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