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季桂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阿壬 間請求 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請求被
告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蓬萊谷(即蓬萊稻穀)26,600台
斤,折合為15,960公斤,以起訴時蓬萊稻穀每百公斤為新臺幣(
下同)2,557元計算(見本院卷第17頁農糧署糧價查詢表),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8,097元(計算式:26,600×0.6×25.57=40
8,097,元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已繳1,0
00元,應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
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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