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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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劉郭淵 被告 林繡琴 (兼 劉瑞祥 之繼承人)被告 劉屹祓 即劉瑞祥之繼承人被告 劉伃珊 即劉瑞祥之繼承人被告 劉伃純 即劉瑞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劉瑞祥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契約關係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被告林繡琴、劉屹祓、劉伃珊、劉伃純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8,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0㎡×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558,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劉瑞祥與被告林繡琴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繼承關係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被告林繡琴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經核與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