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瑞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瑞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瑞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