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0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𡍼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六八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三六計算之違約金,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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