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8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宜珊
籍設新北市○○區○○○0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提出「補充理由書」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