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2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家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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