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七號
原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車號000000號大貨車第三次事故估價單(工資及零件分列費用)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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