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證書、戶籍謄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刑字第0七00號函、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足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