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 李明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告 李文益
李蔡淑惠 (即 李文發 承受訴訟人) 李日宗 (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李正國 (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李愷宸 李美菁 李思應 被告 李銘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秀珠 被告吳 李條花李老牪 繼承人
李月香 即李老牪繼承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得 被告 李清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曾想快 被告 李瑞成
李福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鍾香 妹被告
李文輕 李文忠 李文化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春 被告 李洪錦春 (即 李寶全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慧庭 被告 李明風
李祥淵 李文利 李文泉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茂祥 被告 李仁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仁宏 被告 李坤財
李坤山 李春安 李淑菁 (即 李光燦 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婷 (即李光燦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峰衡 被告 李家良
李鴻昌 李鴻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被告 李註生
李註隆 李羿廷 (即 李光輝 之承受訴訟人) 李承諭 (即李光輝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芳眞 受告知訴訟人 林碧 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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