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 李明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住屏東縣○○鄉○○○路00號被告 李文 益住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蔡 淑惠 即 李文發 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李日宗 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李正國 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李愷宸 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17樓 李美菁 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街0號 李思應 即李文發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路○巷0○0號被告 李銘銓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秀珠 住屏東縣○○鄉○○路00號被告吳 李條花 即 李老牪 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李月香 即李老牪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街00號之11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得 即李老牪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被告 李清德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之19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曾 想快住屏東縣○○鄉○○路00000號被告 李瑞成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李福井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鍾香妹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被告 李文輕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李文忠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李文化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之1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春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被告 李洪錦春 (即 李寶全 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慧庭 住同上被告 李明風 住宜蘭縣○○鎮○○○巷00○0號
李祥淵 住宜蘭縣○○鎮○○巷00號 李文利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之1號 李文泉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寶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茂祥 住同上被告 李仁吉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8
樓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仁宏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被告 李坤 財住宜蘭縣○○鎮○○○村00號
李坤山 住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 李春安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李淑菁 即 李光 燦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李淑婷 即 李光燦 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峰衡 住屏東縣○○鄉○○路00號被告 李家良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5樓之
2 李鴻昌 住宜蘭縣○○鎮○○巷00號 李鴻福 住同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住屏東縣○○鄉○○路00000號被告 李註生 住桃園市○○區○○00街00號2樓
李註隆 住臺南市西港區 劉厝 102號之9 李羿 廷(即 李光輝 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 李承諭 (即李光輝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芳眞 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受告知訴訟人 林碧連 住高雄市○鎮區○道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
李明山、李銘銓、李文發、李祥淵、李坤山、李峰衡、李清德、李瑞成、李福井、李洪錦春應按附表四所示應補償金額補償李明風、李淑菁、李淑婷、 李羿廷 、李承諭、李春安、李仁吉、李仁宏如附表四所示應受補償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繫屬中,原被告李寶全於105年1月13日死亡,其所遺所有權應有部分,已由其繼承人李洪錦春辦畢分割繼承登記,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1頁、卷二第129至137、225至237頁),原告具狀聲明為李洪錦春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66至167頁);再原被告李光輝於105年12月22日死亡,其所遺所有權應有部分,已由其繼承人李承諭、李羿廷辦畢分割繼承登記,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11至
112頁、第109頁、第123至126頁),原告復於106年6月5日具狀聲明為李光輝之繼承人李承諭、李羿廷承受訴訟;另原被告李光燦於106年10月2日死亡,其所遺所有權應有部分,已由其繼承人李淑菁、李淑婷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取得,原告亦具狀聲明為李淑菁、李淑婷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31頁);及原被告李文發於107年7月20日死亡,原告復於107年8月9日具狀聲明為李文發之繼承人李 蔡淑惠 、李日宗、李正國、李愷宸、李美菁、李思應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四第36至44頁),原告上開所為,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二項請求「裁定坐落琉球鄉白沙段92地號土地、面積533.87平方公尺與共有人持分面積總和526.46平方公尺增減面積7.41平方公尺部分按原持分比例增加面積分配。」,經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第69條但書於民國104年10月8日辦理更正,持分總和為1,已無短少72分之1之情形,此有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04年10月29日屏港地二字第104307093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24頁),故原告於105年6月14日審理中捨棄上開聲明(見本院卷二第181頁反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除李註生、李註隆、李仁吉及李仁宏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兩造共有屏東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5筆土地)。使用分區均住宅區,面積各為142.19平方公尺、110.73平方公尺、507.84平方公尺、2033.31平方公尺、533.87平方公尺,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
㈡、系爭5筆土地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爰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5筆土地。分割方案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及若分割後土地面積有所不足者,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100元即約每坪3萬元找補(見本院卷三第66頁)。並聲明:請准予系爭5筆土地合併分割。
二、被告則以:
㈠、李仁宏、李仁吉陳稱:同意採如附圖及附表二之方式合併分割,及以每平方公尺9,100元即約每坪3萬元找補,沒有意見。
㈡、李清德陳稱:同意採如附圖及附表二之方式合併分割,及以每平方公尺9,100元即約每坪3萬元找補,沒有意見。
㈢、李瑞成陳稱:同意採如附圖及附表二之方式合併分割,及以每平方公尺9,100元即約每坪3萬元找補,沒有意見。
㈣、李明風、李祥淵、李羿廷、李承諭、李文化、李洪錦春、 李坤財 、李坤山、李峰衡、李春安陳稱:同意採如附圖及附表二之方式合併分割,及以每平方公尺9,100元即約每坪3萬元找補,沒有意見。另共同道路及祠堂面積應由全體共有人依照原有持分比例原則分配。
㈤、李福井、李文利、李文泉、李文寶、李文輕、李文忠、李文春、李光燦、李鴻昌、李鴻福陳稱:同意採如附圖及附表二之方式合併分割。及以每平方公尺9,100元即約每坪3萬元找補,沒有意見。共同道路及祠堂面積應由全體共有人依照原有持分比例原則分配。
㈥、李註生、李註隆陳稱:同意採如附圖及附表二之方式合併分割。對於分配位置、道路寬度皆無意見,及以每平方公尺9,
100元即每坪3萬元找補,沒有意見。
㈦、李永得陳稱:同意採如附圖及附表二之方式合併分割。共同道路及祠堂面積應由全體共有人依照原有持分比例原則分配,及以每平方公尺9,100元即約每坪3萬元找補,沒有意見。同意李仁宏之排水管通過其分得之土地地下。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系爭5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5筆土地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能分割或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協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見本院卷四第75至107頁、卷一第5頁)為證,復為被告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可採。準此,系爭5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復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應准許。是本件應審酌之爭點厥為:系爭5筆土地應如何分割始符合兩造利益?
㈠、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又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分別著有判決要旨可資參照)。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除應顧及均衡之原則外,並須就各共有人應行分得之範圍,例如面積多寡、交通、位置及占有形勢等,予以確定(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1982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5筆土地之使用現況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業經本院至現場勘驗明確,並囑託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派員實施測量,復為到場之兩造所不爭執,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2至108頁、本院卷三第141頁至145頁)。本院審酌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兩造分得附圖土地地形尚屬完整,分得位置與使用現況相符,各共有人間對外通行無虞,且兩造均同意分割位置如附圖所示,足認應屬妥當之分割方法。
㈢、就分割後之金錢補償部分: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以原物為分配時,各共有人是否應為補償或受補償均應以其所受分配者,是否已逾或少於其應有部分為斷。且補償金額之多寡,亦應以應有部分為計算之標準。又共有物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5號、90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到庭之兩造均同意按每平方公尺9,100元計算補償金額,本院斟酌其餘未到場之被告既未到庭或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可認其等對分割方法應無意見,則本件補償金給付標準,按到場共有人協議之補償標準並無不當而屬可採。是本件系爭5筆土地依附圖及附表二分割後,其應補償人、應受補償人及金額應如附表四應受/找補金額欄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請求分割系爭
5筆土地,係屬有據。本院斟酌兩造分割意願、土地現況、對外通行利益、整體土地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具體情狀,認系爭5筆土地依原告主張如附圖及附表二而為分割,為妥適、公平之分割方案,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五、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前有抵押權人即訴外人林碧連(下稱林碧連)設定之抵押權,設定義務人為原同段91地號土地共有人即訴外人 陳文勤 (下稱陳文勤),嗣 陳志財 於89年12月12日分割承繼陳文勤應有部分,並於96年9月11日將其應有部分18分之2移轉登記予李文輕、李文忠、李文化、李文春、李文利、李文泉、李文寶(下稱李文輕等7人),而林碧連經原告告知訴訟,未參加訴訟,則本件共有物分割後,上開林碧連之抵押權應分別移存於李文輕等7人所分得之土地,併予敘明。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情形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共有人起訴而有不同,判決結果實質上亦無何者勝訴或敗訴之問題,各共有人均因系爭土地分割而同受分割之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按附表五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珮瑩■附表一┌─┬────┬─────────┬─────────┬─────────┬─────────┬─────────┬────┐│編│地號│白沙段77│白沙段89│白沙段90│白沙段91│白沙段92│││├────┼─────────┴─────────┴─────────┴─────────┴─────────┤││號│使用分區│住宅區││├─┼────┼────┬────┬────┬────┬────┬────┬────┬────┬────┬────┼────┤││姓名│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分割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合計應有│││││(㎡)││(㎡)││(㎡)││(㎡)││(㎡)│部分面積││││││││││││││(㎡)│├─┼────┼────┼────┼────┼────┼────┼────┼────┼────┼────┼────┼────┤│1│李明山│5529分之│4.37│36分之1│3.07│36分之1│14.11│9171分之│114.18│32分之1│16.68│152.41││││170││││││515│││││├─┼────┼────┼────┼────┼────┼────┼────┼────┼────┼────┼────┼────┤│2│ 李文益 │5529分之│4.37│36分之1│3.08│36分之1│14.11│││32分之1│16.68│38.24││││170│││││││││││├─┼────┼────┼────┼────┼────┼────┼────┼────┼────┼────┼────┼────┤│3│被繼承人│5529分之│4.37│36分之1│3.08│36分之1│14.11│││32分之1│16.68│38.24│││李文發│170│││││││││││││①││││││││││││││ 李蔡淑惠 ││││││││││││││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李思應││││││││││││├─┼────┼────┼────┼────┼────┼────┼────┼────┼────┼────┼────┼────┤│4│李銘銓│5529分之│4.37│36分之1│3.08│36分之1│14.11│││32分之1│16.68│38.24││││170│││││││││││├─┼────┼────┼────┼────┼────┼────┼────┼────┼────┼────┼────┼────┤│5│李永得│22116分│13.14│12分之1│9.23│12分之1│42.32│12228分│55.71│12分之1│44.49│164.89││││之2043││││││之335│││││├─┼────┼────┼────┼────┼────┼────┼────┼────┼────┼────┼────┼────┤│6│被繼承人│││││││││72分之1│7.41│7.41│││李老牪││││││││││││││①李永得││││││││││││││② 吳李條 ││││││││││││││花││││││││││││││③李月香││││││││││││├─┼────┼────┼────┼────┼────┼────┼────┼────┼────┼────┼────┼────┤│7│李明風│5529分之│8.77│18分之1│6.15│18分之1│28.21│18分之1│112.96│││156.09││││341│││││││││││├─┼────┼────┼────┼────┼────┼────┼────┼────┼────┼────┼────┼────┤│8│李祥淵│5529分之│4.40│36分之1│3.08│36分之1│14.11│36分之1│56.48│││78.07││││171│││││││││││├─┼────┼────┼────┼────┼────┼────┼────┼────┼────┼────┼────┼────┤│9│李文利│33174分│5.84│54分之1│2.05│54分之1│9.40│54分之2│75.31│││92.60││││之1363│││││││││││├─┼────┼────┼────┼────┼────┼────┼────┼────┼────┼────┼────┼────┤│10│李文泉│33174分│5.84│54分之1│2.05│54分之1│9.40│54分之2│75.31│││92.60││││之1363│││││││││││├─┼────┼────┼────┼────┼────┼────┼────┼────┼────┼────┼────┼────┤│11│李文寶│33174分│5.84│54分之1│2.05│54分之1│9.40│54分之2│75.31│││92.60││││之1363│││││││││││├─┼────┼────┼────┼────┼────┼────┼────┼────┼────┼────┼────┼────┤│12│李坤財│││36分之1│3.08│36分之1│14.11│36分之1│56.48│││73.67│├─┼────┼────┼────┼────┼────┼────┼────┼────┼────┼────┼────┼────┤│13│李坤山│││36分之1│3.08│36分之1│14.11│36分之1│56.48│││73.67│├─┼────┼────┼────┼────┼────┼────┼────┼────┼────┼────┼────┼────┤│14│李峰衡│││36分之1│3.08│36分之1│14.11│36分之1│56.48│││73.67│├─┼────┼────┼────┼────┼────┼────┼────┼────┼────┼────┼────┼────┤│15│李清德│22116分│1.46│108分之│13.33│108分之│61.13│2700分之│23.35│432分之│82.80│182.07││││之227││13││13││31││67│││├─┼────┼────┼────┼────┼────┼────┼────┼────┼────┼────┼────┼────┤│16│李瑞成│22116分│1.46│108分之1│1.03│108分之1│4.70│2700分之│23.35│432分之│105.04│135.58││││之227││││││31││85│││├─┼────┼────┼────┼────┼────┼────┼────┼────┼────┼────┼────┼────┤│17│李福井│1843分之│15.20│9分之1│12.30│9分之1│56.43│900分之│212.37│││296.30││││197││││││94│││││├─┼────┼────┼────┼────┼────┼────┼────┼────┼────┼────┼────┼────┤│18│李承諭│16587分│6.57│24分之1│4.61│24分之1│21.16│24分之1│84.72│││117.06││││之766│││││││││││├─┼────┼────┼────┼────┼────┼────┼────┼────┼────┼────┼────┼────┤│19│李羿廷│16587分│6.57│24分之1│4.61│24分之1│21.16│24分之1│84.72│││117.06││││之766│││││││││││├─┼────┼────┼────┼────┼────┼────┼────┼────┼────┼────┼────┼────┤│20│李淑菁│16587分│6.57│24分之1│4.61│24分之1│21.16│24分之1│84.72│││117.06││││之766│││││││││││├─┼────┼────┼────┼────┼────┼────┼────┼────┼────┼────┼────┼────┤│21│李淑婷│16587分│6.57│24分之1│4.61│24分之1│21.16│24分之1│84.72│││117.06││││之766│││││││││││├─┼────┼────┼────┼────┼────┼────┼────┼────┼────┼────┼────┼────┤│22│李春安│16587分│13.13│12分之1│9.23│12分之1│42.32│12分之1│169.44│││234.12││││之1532│││││││││││├─┼────┼────┼────┼────┼────┼────┼────┼────┼────┼────┼────┼────┤│23│李文輕│44232分│4.38│72分之1│1.54│72分之1│7.05│72分之2│56.48│││69.45││││之1363│││││││││││├─┼────┼────┼────┼────┼────┼────┼────┼────┼────┼────┼────┼────┤│24│李文忠│44232分│4.38│72分之1│1.54│72分之1│7.05│72分之2│56.48│││69.45││││之1363│││││││││││├─┼────┼────┼────┼────┼────┼────┼────┼────┼────┼────┼────┼────┤│25│李文化│44232分│4.38│72分之1│1.54│72分之1│7.05│72分之2│56.48│││69.45││││之1363│││││││││││├─┼────┼────┼────┼────┼────┼────┼────┼────┼────┼────┼────┼────┤│26│李文春│44232分│4.38│72分之1│1.54│72分之1│7.05│72分之2│56.48│││69.45││││之1363│││││││││││├─┼────┼────┼────┼────┼────┼────┼────┼────┼────┼────┼────┼────┤│27│李洪錦春│5529分之│4.37│36分之1│3.07│36分之1│14.11│36分之1│56.48│││78.03││││170│││││││││││├─┼────┼────┼────┼────┼────┼────┼────┼────┼────┼────┼────┼────┤│28│李仁吉│44232分│0.73│216分之1│0.51│216分之1│2.35│5400分之│11.67│54分之7│69.21│84.47││││之227││││││31│││││├─┼────┼────┼────┼────┼────┼────┼────┼────┼────┼────┼────┼────┤│29│李仁宏│44232分│0.73│216分之1│0.51│216分之1│2.35│5400分之│11.67│54分之7│69.21│84.47││││之227││││││31│││││├─┼────┼────┼────┼────┼────┼────┼────┼────┼────┼────┼────┼────┤│30│李家良│││││││2038分之│112.74│││112.74││││││││││113│││││├─┼────┼────┼────┼────┼────┼────┼────┼────┼────┼────┼────┼────┤│31│李鴻昌│││││││8152分之│56.37│││56.37││││││││││226│││││├─┼────┼────┼────┼────┼────┼────┼────┼────┼────┼────┼────┼────┤│32│李鴻福│││││││8152分之│56.37│││56.37││││││││││226│││││├─┼────┼────┼────┼────┼────┼────┼────┼────┼────┼────┼────┼────┤│33│李註生│││││││││12分之1│44.49│44.49│││││││││││││││├─┼────┼────┼────┼────┼────┼────┼────┼────┼────┼────┼────┼────┤│34│李註隆│││││││││12分之1│44.49│44.49│├─┼────┼────┼────┼────┼────┼────┼────┼────┼────┼────┼────┼────┤│合│││142.19││110.73││507.84││2033.31││533.87│3327.94││計│││││││││││││└─┴────┴────┴────┴────┴────┴────┴────┴────┴────┴────┴────┴────┘■附表二┌─┬────┬──────────────────────────────────────────────┐│編│地號│白沙段77、89、90、91、92││號│││├─┼────┼───────────────────────┬────┬────┬────┬───────┤││姓名│分割後│分割後合│分割前合│面積差額│應補/受補金額│││├────┬────┬───┬────┬────┤計應有部│計應有部│(㎡)│(註10)││││位置│位置│道路│家祠│C、N之│分面積及│分面積││││││面積│面積│C│N│應有部分│位置│(㎡)││││││(㎡)│(㎡)├───┼────┤│(㎡)│││││││││面積│面積│││││││││││(㎡)│(㎡)││││││├─┼────┼────┼────┼───┼────┼────┼────┼────┼────┼───────┤│1│李明山│H││15.61│12.08│10 萬分 │152.42│152.41│+0.01│應補91元││││124.73││││之4580│(C+N+H)││││││││││││││││├─┼────┼────┼────┼───┼────┼────┼────┼────┼────┼───────┤│2│李文益││U│3.92│3.03│10萬分│38.24│38.24│0│0元│││││117.03│││之1149│(C+N+U)││││││││(註2)││││││││├─┼────┤│├───┼────┼────┼────┼────┼────┼───────┤│3│李文發之│││3.92│3.03│10萬分│41.91│38.24│+3.67│應補33,397元│││繼承人│││││之1149│(C+N+U)││││││①││││││││││││李蔡淑惠││││││││││││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李思應││││││││││├─┼────┤│├───┼────┼────┼────┼────┼────┼───────┤│4│李銘銓│││3.92│3.03│10萬分│41.91│38.24│+3.67│應補33,397元││││││││之1149│(C+N+U)││││├─┼────┼────┤├───┼────┼────┼────┼────┼────┼───────┤│5│李永得│G││16.89│13.06│10萬分│164.89│164.89│0│0元││││125.18││││之4954│(C+N+U+│││││││(註1)│││││G)││││├─┼────┤├────┼───┼────┼────┼────┼────┼────┼───────┤│6│李老牪之│││0.76│0.59│10萬分│7.41│7.41│0│0元│││繼承人│││││之223│(C+N+G)││││││①李永得││││││││││││②││││││││││││ 吳李條花 ││││││││││││③李月香││││││││││├─┼────┼────┼────┼───┼────┼────┼────┼────┼────┼───────┤│7│李明風│L││15.99│12.37│10萬分│127.82│156.09│-28.27│受補257,257元││││66.25││││之4690│(C+N+R+│││││││(註3)│││││L+R4)│││││││R4││││││││││││103.88││││││││││││(註3)│││││││││├─┼────┤│├───┼────┼────┼────┼────┼────┼───────┤│8│李祥淵│││7.99│6.18│10萬分│106.43│78.07│+28.36│應補258,076元││││││││之2346│(C+N+R+││││││││││││L+R4)││││││││││││││││├─┼────┼────┤├───┼────┼────┼────┼────┼────┼───────┤│9│李文利│R1││9.49│7.34│10萬分之│92.60│92.60│0│0元││││62.93││││2783│(C+N+R││││││││││││+R1)││││││││││││││││├─┼────┼────┤├───┼────┼────┼────┼────┼────┼───────┤│10│李文泉│R2││9.49│7.34│10萬分之│92.60│92.60│0│0元││││62.93││││2783│(C+N+R││││││││││││+R2)││││││││││││││││├─┼────┼────┤R├───┼────┼────┼────┼────┼────┼───────┤│11│李文寶│R3│64.22│9.49│7.34│10萬分之│92.60│92.60│0│0元││││62.93│(註5)│││2783│(C+N+R││││││││││││+R3)││││├─┼────┼────┤├───┼────┼────┼────┼────┼────┼───────┤│12│李坤財│P││7.55│5.84│10萬分之│73.67│73.67│0│0元││││88.40││││2214│(C+N+R+P│││││││(註4)│││││+Q)││││││││││││││││├─┼────┤Q│├───┼────┼────┼────┼────┼────┼───────┤│13│李坤山│88.35││7.55│5.84│10萬分之│73.68│73.67│+0.01│應補91元││││(註4)││││2214│(C+N+R+P││││││││││││+Q)││││││││││││││││├─┼────┤│├───┼────┼────┼────┼────┼────┼───────┤│14│李峰衡│││7.55│5.84│10萬分之│73.68│73.67│+0.01│應補91元││││││││2214│(C+N+R+P││││││││││││+Q)││││├─┼────┼────┼────┼───┼────┼────┼────┼────┼────┼───────┤│15│李清德│D││18.65│14.42│10萬分之│263.97│182.07│+81.90│應補745,290元││││230.90││││547│(C+N+D)││││├─┼────┼────┼────┼───┼────┼────┼────┼────┼────┼───────┤│16│李瑞成│E││13.89│10.74│10萬分之│155.84│135.58│+20.26│應補184,366元││││131.21││││4075│(C+N+E)││││├─┼────┼────┼────┼───┼────┼────┼────┼────┼────┼───────┤│17│李福井│B││30.35│23.47│10萬分之│310.83│296.30│+14.53│應補132,223元││││257.01││││8903│(C+N+B)││││├─┼────┼────┼────┼───┼────┼────┼────┼────┼────┼───────┤│18│李承諭│O││11.99│9.28│10萬分之│97.67│117.06│-19.39│受補176,449元││││70.11││││5547│(C+N+O+││││││││││││M+K)││││││││││││││││├─┼────┤M├────┼───┼────┼────┼────┼────┼────┼───────┤│19│李羿廷│55.48││11.99│9.28│10萬分之│97.67│117.06│-19.39│受補176,449元││││││││5547│(C+N+O+│││││││K│││││M+K)│││││││332.77│││││││││├─┼────┤(註6)├────┼───┼────┼────┼────┼────┼────┼───────┤│20│李淑菁│││12.00│9.27│C│97.66│117.06│-19.40│受補176,540元││││││││10萬分之│(C+N+O+│││││││││││3518│M+K)│││││││││││N││││││││││││10萬分之││││││││││││3517│││││├─┼────┤├────┼───┼────┼────┼────┼────┼────┼───────┤│21│李淑婷│││11.99│9.28│C│97.66│117.06│-19.40│受補176,540元││││││││10萬分之│(C+N+O+│││││││││││3517│M+K)│││││││││││N││││││││││││10萬分之││││││││││││3518│││││├─┼────┤├────┼───┼────┼────┼────┼────┼────┼───────┤│22│李春安│││23.99│18.55│10萬分之│195.32│234.12│-38.80│受補353,080元││││││││7035│(C+N+O+││││││││││││M+K)││││├─┼────┼────┼────┼───┼────┼────┼────┼────┼────┼───────┤│23│李文輕│J1││7.11│5.50│10萬分之│69.45│69.45│0│0元││││56.84││││2086│(C+N+J1)││││├─┼────┼────┼────┼───┼────┼────┼────┼────┼────┼───────┤│24│李文忠│J3││7.11│5.50│10萬分之│69.45│69.45│0│0元││││56.84││││2086│(C+N+J3)││││├─┼────┼────┼────┼───┼────┼────┼────┼────┼────┼───────┤│25│李文化│J4││7.11│5.50│10萬分之│69.45│69.45│0│0元││││56.84││││2086│(C+N+J4)││││├─┼────┼────┼────┼───┼────┼────┼────┼────┼────┼───────┤│26│李文春│J2││7.11│5.50│10萬分之│69.45│69.45│0│0元││││56.84││││2086│(C+N+J2)││││├─┼────┼────┼────┼───┼────┼────┼────┼────┼────┼───────┤│27│李洪錦春│I││8.00│6.18│10萬分之│86.82│78.03│+8.79│應補79,989元││││72.64││││2345│(C+N+I)││││├─┼────┼────┼────┼───┼────┼────┼────┼────┼────┼───────┤│28│李仁吉│F││8.65│6.69│10萬分之│76.19│84.47│-8.28│受補75,348元││││121.70││││2538│(C+N+F)│││││││(註7)│││││││││├─┼────┤├────┼───┼────┼────┼────┼────┼────┼───────┤│29│李仁宏│││8.65│6.69│10萬分之│76.19│84.47│-8.28│受補75,348元││││││││2538│(C+N+F)││││├─┼────┼────┼────┼───┼────┼────┼────┼────┼────┼───────┤│30│李家良│T││11.56│8.93│10萬分之│112.74│112.74│0│0元││││92.25││││3388│(C+N+T)││││├─┼────┼────┼────┼───┼────┼────┼────┼────┼────┼───────┤│31│李鴻昌│││5.77│4.47│10萬分之│56.37│56.37│0│0元││││S││││1694│(C+N+S)│││││││92.26│││││││││├─┼────┤(註8)├────┼───┼────┼────┼────┼────┼────┼───────┤│32│李鴻福│││5.77│4.47│10萬分之│56.37│56.37│0│0元││││││││1694│(C+N+S)││││├─┼────┼────┼────┼───┼────┼────┼────┼────┼────┼───────┤│33│李註生│A││4.56│3.52│10萬分之│44.49│44.49│0│0元││││72.82││││1337│(C+N+A)││││├─┼────┤(註9)├────┼───┼────┼────┼────┼────┼────┼───────┤│34│李註隆│││4.56│3.52│10萬分之│44.49│44.49│0│0元││││││││1337│(C+N+A)││││├─┼────┼────┴────┼───┼────┼────┼────┼────┼────┼───────┤│合││2723.34│340.93│263.67││3327.94│3327.94│0│0元││計││││││││││├─┴────┴─────────┴───┴────┴────┴────┴────┴────┴───────┤│●註1共有比例:李永得12518分之11912,李老牪之繼承人①李永得②吳李條花③ 李月香公 同共有12518分之606。││分得面積:李永得119.12平方公尺。││李老牪之繼承人①李永得②吳李條花③李月香公同共有6.06平方公尺。│├─────────────────────────────────────────────────────┤│●註2共有比例:李文發之繼承人①李蔡淑惠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 李思應公 同共有11703分之3496,李││銘銓1170分之3496,李文益11703分之3129,李永得11703分之1582。││分得面積:李文發之繼承人①李蔡淑惠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李思應公同共有34.96平方公尺。││李銘銓34.96平方公尺。││李文益31.29平方公尺。││李永得15.82平方公尺。│├─────────────────────────────────────────────────────┤│●註3共有比例:李明風2分之1,李祥淵2分之1。││分得面積:李明風33.13平方公尺(編號L)、51.94平方公尺(編號R4)││李祥淵33.12平方公尺(編號L)、51.94平方公尺(編號R4)。│├─────────────────────────────────────────────────────┤│●註4共有比例:李坤財3分之1,李坤山3分之1,李峰衡3分之1。││分得面積:李坤財29.46平方公尺(編號P)、29.45平方公尺(編號Q)。││李坤山29.47平方公尺(編號P)、29.45平方公尺(編號Q)。││李峰衡29.47平方公尺(編號P)、29.45平方公尺(編號Q)。│├─────────────────────────────────────────────────────┤│●註5共有比例:李明風6422分之1439,李祥淵6422分之720,李文利6422分之1284,李文泉6422分之1284,李文寶6422││分之1284,李坤財6422分之137,李坤山6422分之137,李峰衡6422分之137。││分得面積:李明風14.39平方公尺。││李祥淵7.20平方公尺。││李文利12.84平方公尺。││李文泉12.84平方公尺。││李文寶12.84平方公尺。││李坤財1.37平方公尺。││李坤山1.37平方公尺。││李峰衡1.37平方公尺。│├─────────────────────────────────────────────────────┤│●註6共有比例:李淑菁6分之1,李淑婷6分之1,李羿廷6分之1,李承諭6分之1,李春安3分之1。││分得面積:李淑菁11.69平方公尺(編號O)、9.24平方公尺(編號M)、55.46平方公尺(編號K)││李淑婷11.68平方公尺(編號O)、9.25平方公尺(編號M)、55.46平方公尺(編號K)││李羿廷11.69平方公尺(編號O)、9.25平方公尺(編號M)、55.46平方公尺(編號K)││李承諭11.68平方公尺(編號O)、9.25平方公尺(編號M)、55.47平方公尺(編號K)││李春安23.37平方公尺(編號O)、18.49平方公尺(編號M)、110.92平方公尺(編號K)│├─────────────────────────────────────────────────────┤│●註7共有比例:李仁吉2分之1,李仁宏2分之1。││分得面積:李仁吉60.85平方公尺。││李仁宏60.85平方公尺。│├─────────────────────────────────────────────────────┤│●註8共有比例:李鴻昌2分之1,李鴻福2分之1。││分得面積:李鴻昌46.13平方公尺。││李鴻福46.13平方公尺。│├─────────────────────────────────────────────────────┤│●註9共有比例:李註生2分之1,李註隆2分之1。││分得面積:李註生36.41平方公尺。││李註隆36.41平方公尺。│├─────────────────────────────────────────────────────┤│★註10以每平方公尺9,100元即每坪3萬元找補。│└─────────────────────────────────────────────────────┘■附表三(地上物一覽表)(見本院卷二第104至108頁)┌────┬──────────┬─────┬─────┐│附圖編碼│使用現況│土地面積│││││(㎡)││├────┼──────────┼─────┼─────┤│A│空地│81.69│77地號│├────┼──────────┼─────┤││A1│李文發(繼承人①李蔡│58.95││││淑惠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李│││││思應)、李銘銓所有之│││││2樓房屋│││├────┼──────────┼─────┤││A2│李文發(繼承人①李蔡│1.55││││淑惠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李│││││思應)、李銘銓所有之│││││ 鐵皮屋 │││├────┼──────────┼─────┼─────┤│B│空地│77.90│89地號│├────┼──────────┼─────┤││B1│李春安、李光燦、李光│30.72││││輝所有之鐵皮屋│││├────┼──────────┼─────┤││B2│李峰衡、李坤山、李坤│2.11││││財所有之鐵皮屋│││├────┼──────────┼─────┼─────┤│C│空地│347.25│90地號│├────┼──────────┼─────┤││C1│李清德所有之2樓房屋│78.86││├────┼──────────┼─────┤││C2│李瑞成所有之2樓房屋│17.92││├────┼──────────┼─────┤││C3│李仁吉、李仁宏所有之│5.51││││2樓房屋│││├────┼──────────┼─────┤││C4│李春安、李光燦、李光│36.28││││輝所有之鐵皮屋│││├────┼──────────┼─────┤││C5│李峰衡、李坤山、李坤│22.02││││財所有之鐵皮屋│││├────┼──────────┼─────┼─────┤│D│空地│1477.03│91地號│├────┼──────────┼─────┤││D1│空地│5.37││├────┼──────────┼─────┤││D2│李瑞成所有之2樓房屋│15.79││├────┼──────────┼─────┤││D3│李仁吉、李仁宏所有之│24.74││││2樓房屋│││├────┼──────────┼─────┤││D4│李明山所有之平房│59.51││├────┼──────────┼─────┤││D5│李寶全所有之平房│85.17││├────┼──────────┼─────┤││D6│李文利、李文泉、李文│47.47││││寶、 李文柱 、李文化、│││││李文春、李文忠所有之│││││鐵皮屋│││├────┼──────────┼─────┤││D7│李春安、李光燦、李光│51.96││││輝所有之平房│││├────┼──────────┼─────┤││D8│被告共有之平房│30.36││├────┼──────────┼─────┤││D9│李峰衡、李坤山、李坤│48.57││││財所有之平房│││├────┼──────────┼─────┤││D10│李明風、李祥淵所有之│66.25││││平房│││├────┼──────────┼─────┤││D11│李春安、李光燦、李光│70.11││││輝所有之平房│││├────┼──────────┼─────┤││D12│李明山所有之平房│0.33││├────┼──────────┼─────┤││D13│李文發(繼承人①李蔡│46.18││││淑惠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李│││││思應)、李銘銓所有之│││││2樓房屋│││├────┼──────────┼─────┤││D14│李文發(繼承人①李蔡│4.47││││淑惠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李│││││思應)、李銘銓所有之│││││鐵皮屋│││├────┼──────────┼─────┼─────┤│E│李清德所有之2樓房屋│104.44│92地號│├────┼──────────┼─────┤││E1│空地│35.01││├────┼──────────┼─────┤││E2│李瑞成所有之2樓房屋│97.49││││(門牌號碼三民路107│││││之3號)│││├────┼──────────┼─────┤││E3│李仁吉、李仁宏所有之│91.44││││2樓房屋(門牌號碼三│││││民路107之2號)│││├────┼──────────┼─────┤││E4│空地│157.55││├────┼──────────┼─────┤││E5│李明山所有之平房│44.57││└────┴──────────┴─────┴─────┘■附表四:找補金額(新臺幣,元)┌────┬────┬────┬────┬────┬────┬────┬────┬────┬─────┐│受補│李明風│李承諭│李羿廷│李淑菁│李淑婷│李春安│李仁吉│李仁宏│應補金額│││││││││││(元)│├────┤││││││││A││應補││││││││││├────┼────┼────┼────┼────┼────┼────┼────┼────┼─────┤│李明山│15│11│11│11│11│22│5│5│91│├────┼────┼────┼────┼────┼────┼────┼────┼────┼─────┤│李銘銓│5,857│4,017│4,017│4,019│4,019│8,038│1,715│1,715│33,397│├────┼────┼────┼────┼────┼────┼────┼────┼────┼─────┤│李文發之│5,857│4,017│4,017│4,019│4,019│8,038│1,715│1,715│33,397││繼承人│││││││││││①│││││││││││李蔡淑惠│││││││││││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李思應││││││││││├────┼────┼────┼────┼────┼────┼────┼────┼────┼─────┤│李祥淵│45,256│31,041│31,041│31,057│31,057│62,114│13,255│13,255│258,076│├────┼────┼────┼────┼────┼────┼────┼────┼────┼─────┤│李坤山│15│11│11│11│11│22│5│5│91│├────┼────┼────┼────┼────┼────┼────┼────┼────┼─────┤│李峰衡│15│11│11│11│11│22│5│5│91│├────┼────┼────┼────┼────┼────┼────┼────┼────┼─────┤│李清德│130,696│89,641│89,641│89,688│89,688│179,376│38,280│38,280│745,290│├────┼────┼────┼────┼────┼────┼────┼────┼────┼─────┤│李瑞成│32,332│22,176│22,176│22,186│22,186│44,372│9,469│9,469│184,366│├────┼────┼────┼────┼────┼────┼────┼────┼────┼─────┤│李福井│23,187│15,903│15,903│15,912│15,912│31,824│6,791│6,791│132,223│├────┼────┼────┼────┼────┼────┼────┼────┼────┼─────┤│李洪錦春│14,027│9,621│9,621│9,626│9,626│19,252│4,108│4,108│79,989│├────┼────┼────┼────┼────┼────┼────┼────┼────┼─────┤│受補金額│257,257│176,449│176,449│176,540│176,540│353,080│75,348│75,348│1,467,011││B││││││││││├────┴────┴────┴────┴────┴────┴────┴────┴────┴─────┤│式:A欄金額×B欄金額/0000000=應\\受補金額│└──────────────────────────────────────────────────┘■附表五:訴訟費用分擔【計算式:(白沙段77、89、90、91、92地號土地面積合計3327.94㎡)分之(分割前合計應有部分面積)】┌─┬────┬─────────┐│編│姓名│分擔比例││││││號│││├─┼────┼─────────┤│1│李明山│332794分之15241│├─┼────┼─────────┤│2│李文益│332794分之3824│├─┼────┼─────────┤│3│李文發之│332794分之3824│││繼承人││││①││││李蔡淑惠││││②李日宗││││③李正國││││④李愷宸││││⑤李美菁││││⑥李思應││├─┼────┼─────────┤│4│李銘銓│332794分之3824│├─┼────┼─────────┤│5│李永得│332794分之16489│├─┼────┼─────────┤│6│被繼承人│332794分之741│││李老牪││││①李永得││││②吳李條││││花││││③李月香││├─┼────┼─────────┤│7│李明風│332794分之15609│├─┼────┼─────────┤│8│李祥淵│332794分之7807│├─┼────┼─────────┤│9│李文利│332794分之9260│├─┼────┼─────────┤│10│李文泉│332794分之9260│├─┼────┼─────────┤│11│李文寶│332794分之9260│├─┼────┼─────────┤│12│李坤財│332794分之7367│├─┼────┼─────────┤│13│李坤山│332794分之7367│├─┼────┼─────────┤│14│李峰衡│332794分之7367│├─┼────┼─────────┤│15│李清德│332794分之18207│├─┼────┼─────────┤│16│李瑞成│332794分之13558│├─┼────┼─────────┤│17│李福井│332794分之29630│├─┼────┼─────────┤│18│李承諭│332794分之11706│├─┼────┼─────────┤│19│李羿廷│332794分之11706│├─┼────┼─────────┤│20│李淑菁│332794分之11706│├─┼────┼─────────┤│21│李淑婷│332794分之11706│├─┼────┼─────────┤│22│李春安│332794分之23412│├─┼────┼─────────┤│23│李文輕│332794分之6945│├─┼────┼─────────┤│24│李文忠│332794分之6945│├─┼────┼─────────┤│25│李文化│332794分之6945│├─┼────┼─────────┤│26│李文春│332794分之6945│├─┼────┼─────────┤│27│李洪錦春│332794分之7803│├─┼────┼─────────┤│28│李仁吉│332794分之8447│├─┼────┼─────────┤│29│李仁宏│332794分之8447│├─┼────┼─────────┤│30│李家良│332794分之11274│├─┼────┼─────────┤│31│李鴻昌│332794分之5637│├─┼────┼─────────┤│32│李鴻福│332794分之5637│├─┼────┼─────────┤│33│李註生│332794分之4449│├─┼────┼─────────┤│34│李註隆│332794分之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