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宏達 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訴部分,本院認被上訴人得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2,941元,上訴人就此全部聲明不服,故訴訟標的金額為8,042,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042元;反訴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9,674,398元(即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248元,合計26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