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一、必要支出費用中生活費及家庭雜費明細及收據證明文件。
二、電話費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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