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高郁婷附表:(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自97年1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債務人所任職公司之薪資計算與業績抽成方式及薪資明細(除本俸以外,是否有其他佣金、獎金或津貼)。
(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應受扶養親屬(即 郭黃 牡丹)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應受扶養親屬(即郭黃牡丹)是否與債務人居住於同一處所?並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是否實際上確有支出扶養費?若有,應提出證明,並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5,000元之計算方式與項目為何?另應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之工作及收入狀況,與債務人如何分擔該筆扶養費,並分別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應受扶養親屬(即郭黃牡丹)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提出債務人每月分擔房貸5,000元之證明,及房屋貸款契約書與房貸繳息清單。釋明該房屋為何人所有?由何人共同居住使用?其他居住之人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並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居住該屋之人如何分擔該筆房貸費用。
(八)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勞保費1,433元之證明。
(九)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膳食費5,0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十)說明債務人居住地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兩地間之距離,並釋明債務人每月騎乘機車之里程數與每月支出交通費400元之計算方式。
(十一)提出債務人以其兄之名義借貸,而借貸所得金額實際供債務人使用之證明及該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又債務人應陳明自何時開始償還該筆債務、已償還幾期、每期還款金額,及提出還款證明,另應將其兄列入債權人清冊,並重行提出內容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十二)提出債務人自95年10月迄今,所有郵局、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分別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十三)附具適當證明文件,並說明債務人就其名下各筆不動產是否曾進行換價或辦理較低利息之貸款以清償無擔保之債務,若無,請說明原因。
(十四)說明債務人與債權人是否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成立協商?若有,應提出協議書影本及還款證明。
(十五)債務人之保險費非屬必要支出,應將之扣除後,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重點提示(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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