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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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陳奕全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月
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即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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