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587號被告
即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7年度基簡字第587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3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