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債務人甲○○○○○○
國民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