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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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淑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