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3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彥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彥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