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號),本院臺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普通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告訴人於宣判前具狀聲請撤銷告訴,是紙聲請狀及內容是否真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