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執聲字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所示第二項),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宣判確定,而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如附表所示第三項之本院九十年易字第一三八一號判決中,受刑人該案之犯罪日期為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一時,顯在前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確定之後,另就附表所示之第一項、第二項二罪,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應執行為一年,是揆諸前揭法條,則聲請人復聲請裁定將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