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廖林秀花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法就被繼承人 廖分 之全部遺產請求分割,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未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