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輝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莊輝標因犯刑法第266、
268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訴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速偵字第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971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即警卷第12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