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6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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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0000000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6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11日上午9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0000000(下稱 劉物 )積欠其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為被
告劉物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借據、授信約定書、企金客戶授信明細及相關人資料查詢暨
授信號碼資料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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