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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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0000000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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