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03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昱讚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3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林仁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