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7號債權人 周凱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鄒貴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四萬元之依據(債權人提出之估價單預估修理費用為38903元)。
貳、補正已實際支出前開費用之證明文件(如發票、收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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