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字第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宏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就附表2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及時間│104年3月1日下午5時許│104年5月16日中午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6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93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728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6日│104年8月1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728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50│││││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7月2日│104年9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